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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6年毕业时和单位(国有施工单位)签了一次合同,5年期;2001年时签了第二次,当时在工地上,签的人很多,当时没怎么看就签了,但上面没有写合同期限(单位说不要填)。
现准备辞职,一问,2001年签的合同,单位说是无固定期限合同。问当时签的其它同事,都说当时没填期限,我们都认为是5年,但单位说是无固定期限,估计是后来单位自己填的。因是国企职工,我们当时对合同都不很明白,也没有过问。我们也没有合同在手,合同签完后单位就收走了。
请问:(1)我2008年准备辞职,算违约吗?
(2)需不需要交违约金?
我们也没有合同在手,也不清楚当时写了些什么条款。
2008年准备辞职,是否算违约,依据合同约定需不需要交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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