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否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赔偿是还有法律所明确规定要的吗?
请问我现在签的合同是08年12月31日到期,而且现在合同上公司的地址是在市内。去了关外合同上的地址就发生了变化。像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发生变化吗?如果08年9月份公司搬迁去关外我不同意跟随公司去关外的话,我可否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赔偿是还有法律所明确规定要的吗?因为我们日资公司很钻法律空子,我怕如果是有模棱两可的公司是不会给我们赔偿的。谢谢
位律师回复按照深圳中级法院的会议纪要,是不给经济补偿金的.但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情况可能会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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