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对吗,我能否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如有补偿,标准是多少?
2008年1月1日到期的合同,应该更适用于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还是二者都可适用?原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已连续签了7年了,我的挡案里无任何不良记录,因新劳动法实施在即,公司只是提前4天口头通知我:不与我续签合同了,请问:这种做法对吗?我能否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如有补偿,标准是多少?谢谢!
位律师回复合同期限在1/1日前期满,不续签,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在1/1之后期满,不续签,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满一年赔一个月,不满半年赔半个月若有需要,请联系我,我愿意为你们提供咨询意见或其他法律帮助,13564317472,63026372*116若需面谈,我所地址在上海市卢湾区斜土路788号飞纶商务中心301室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