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是多少,⑶能否要求单位恢复工作岗位,工资待遇能否和其他职工一样,请问都有何法律依据?
1984年参加工作,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职工。委派在下属企业做会计工作。1996年下属企业解体。单位给予 放假 待岗。后因主管领导变更,单位再未予以安排工作。故长期处于无岗状态。至今放假在家。单位承认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请问
⑴单位没给我参加社会保险 如果单位同意补交社会保险,能否和其他在岗员工同等待遇。如果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⑵能否要求单位补发1996年至今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是多少。
⑶能否要求单位恢复工作岗位?工资待遇能否和其他职工一样?
请问都有何法律依据?
单位同意补交社会保险,能与其他在岗员工同等待遇。如果不同意,申请劳动仲裁.能要求单位恢复工作岗位,工资待遇能和其他职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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