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现在是十二月份,历年公司都是春节前一个月发年终奖,我想请问我能不能要求发年终奖?
我是06年4月份跟公司签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临时员工协议。07年4月份到期以后公司要求续签一年,所以后来又重新签了一份从07年4月份至08年4月份的协议,也还是临时员工协议。但今天公司通知我们几个人解约。我们要求按劳动法补偿方法进行补偿(即补二个月的工资),不被接受。公司承诺只补偿一个月工资和业务提成。说我们是临时员工不能跟正式员工一样赔偿。
找到以前签的协议,上面有一条是这么写的:甲方(公司)与乙方在聘用期内如需解除聘用协议书,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聘用期内其中一方提出解聘,甲方无须赔偿经济补偿金。乙方则必须在甲方找到顶替此岗位的人员后,方能结算工资离职。不知道这条是不是合法?
想请教一下像我们这种情况可否要求公司补偿,补偿多少?
另,因为现在是十二月份,历年公司都是春节前一个月发年终奖。我想请问我能不能要求发年终奖?
公司的说法和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按你的情况应补偿两个月工资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年终奖如果每年都发放的,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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