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工龄应该怎么算呢,(该单位的说法是从2003年起计算)我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呢?
你好,我于1997年6月底进入某单位,成为一名该单位的临时工。2003年4月,该单位与我们一批临时工终止了合同,同时我们与南通再就业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再由该单位与南通再就业工程公司签订合同,我们继续在该单位工作。现在新的劳动法即将出台,该单位要清退我们这些临时工,请问这工龄应该怎么算呢?(该单位的说法是从2003年起计算)我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呢?谢谢!
位律师回复终止合同法没有补偿金,这是原来的劳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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