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的标准是否按新的或旧的劳动法规执行,若在明年合同期满而终止合同的,是否不用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各位律师:你们好!
工厂明年会被其它公司收购而要搬迁至外地,以往厂方从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现厂方与劳动者签订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为期一年的固定期合同或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明年在合同期内因工厂要搬迁而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应当如何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否2008年前的工龄也要计算在内?若要计算,补偿的标准是否按新的或旧的劳动法规执行?若在明年合同期满而终止合同的,是否不用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2008年前的工龄也要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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