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果问题一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我们还是要按下述各条全额赔偿是吧?

3,如果问题一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我们还是要按下述各条全额赔偿是吧?,第1张

尊敬的各位老师:
我是一个即将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现就合同违约金的问题请教各位:
1。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条例,是否有约束作用? 
2。如果对于问题1,您的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果08年提出辞职的话,对于我们的旧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如下),是否就不需要再任何赔违约金了? 或者和可以少赔某部分呢?
3如果问题一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我们还是要按下述各条全额赔偿是吧
感谢回答!
我的劳动合同涉及的违约金条款:
签订时间:2007年4月25日
合同期限:3年 (至2010年3月31日)
以及涉及的相关条款:
十五、。乙方(即,我)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对方违约金按每少履行一年合同赔偿对方两个月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六、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约定,若一方要解除本劳动合同,应:
1。仍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则解约方无需再履行以上第十五条款之外,另支付违约金;或
2。解约方另给对方一个月的最近月份薪金补偿以代替书面通知;但
3。鉴于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工作性质,为避免给甲方工作造

位律师回复

适用新法。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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