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要把之前多发的200(3个月)钱退还,这样做合理吗,我可以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私人公司,还没到签合同的时候,而开始发正式工资的时候第一个月(8月份开始)就给的基本工资1200,(上晚班,凌晨2点到6点),还同时帮别人代班有额外的200元补贴(20点到21点)到2007年12月19号发的是11月份工资时却少发了钱,问公司他给的答复是以前算基本工资的时候是把代班的钱一起算进去了所以现在钱不能加,还要把之前多发的200(3个月)钱退还,这样做合理吗?我可以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位律师回复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同工种的其他人的工资进行判断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