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很急为什么律师们的回答都是不同的?

我真的很急为什么律师们的回答都是不同的?,第1张

各位你好:
    因为广州新劳动法规定,签署的劳动合同,必须自己手上有一份,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请问:1、我是06年7月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三年,2009年底到期,违约金2万,但是签署完毕后,公司将三份劳动合同全部拿走,没有给我;请问我如果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离开是否可以?是不是不用赔偿违约金!
          2、请问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于新劳动法的各项规定要求?可以按照新劳动法的要求执行?
    请帮忙解答,多谢您。谢谢  可否针对上面的问题作出详细的一一对应回答阿!多谢您!我真的很急 
    为什么律师们的回答都是不同的呢?请帮忙给出一个正确的答复,多谢;

位律师回复


1、这个问题现在存在争议,如果以公司违法(如克扣拖欠工资)提出解除合同,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2、现在无明确的结论,合同是继续履行,关键是以前违法的条款如何处理,立法者之间就此都存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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