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申请劳动仲裁,这种情况还在有效期内吗,现在还可以申请仲裁吗,如果不能仲裁还有其他办法吗?
我在原单位2003年8月25日入职2007年8月20日辞职,主要是原单位长期以两班倒的方式上班,每天多上四小时,一个星期也只休一天,也不给加班费不愿再工作,合同期满就离职了。按国家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是否可以要求加班费?2007年10月15日在海淀劳动局已经举报,但现在调解的结果不是很理想,一共谈了三次,原单位还没有完全同意给8千元。举报时间两个月的有效期马上就到了,要是申请劳动仲裁,这种情况还在有效期内吗?现在还可以申请仲裁吗?如果不能仲裁还有其他办法吗?维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在向各位律师法律援助,请给予解答,谢谢!
位律师回复如你所说的情况,应当认为主张权利没有中断。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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