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知识产权网络环境保护之透析

秘书知识产权网络环境保护之透析,第1张

秘书知识产权网络环境保护之透析,第2张

本文拟从"网络文章的大量被侵权看秘书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环境”和“秘书知识产权网络环境之思考"这两个方面,对秘书知识产权网络环境的保护问题作一透析。
从网络文章被侵权看秘书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环境
  随着电脑网络的普及传播,愈来愈多的各类撰稿人都受到不良的网络环境的困扰,从而引发对如何保护网上文章著作权、如何转载原作者文章等问题,予以热切地关注。而因网络文章的大量被侵权引发知识权产典型案件,亦日益成为了包括广大秘书著作人在内的社会人士关注的焦点。
  随着我国信息网络化的迅猛发展,网上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案例会愈来愈多,形式和案由亦会愈来愈呈现多样化、高科技化、高覆盖化。
  虽然,在上述几例典型案例及笔者观察并获悉的众多网上著作权被侵权的事例中,还很少涉及秘书知识产权被侵权的公开曝光案例,但笔者认为,从目前国内已经公开曝光的网络文章大量被侵权的我国网络环境看,也必将涉及到秘书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秘书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环境问题,将会愈来愈引起的秘书知识产权人的密切关注。笔者作为多年从事秘书学研究与写作的著作权人,已有利用电脑"代笔"和网上发稿的10年经历了。前五年,笔者尚未亲身感受到秘书知识产权网上被侵权之滋味,而近5年随着网络化的高速发展和普及,已开始发现前几年发表过的一些秘书论著和文章在网上被非法换名传播或无原作者之名而被转载。近几年,因笔者多了心眼,对尚未发表的新作品、新文章,除在储存时加了密码之外,还备份在特制的软盘之中,所以基本确保了作品的安全。
  入世后秘书知识产权网络环境保护之思考
  从上述网络文章的大量被侵权之典型案例,亦生发出了笔者对秘书知识产权网络环境保护的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秘书著作权人网上发表文章亦应受到著作权法之保护。
  据悉,我国为适应国际运作规则,已按世贸的有关法律规定,对著作权法作了适当修改,新增加了著作权人之诉前的"临时措施"之规定。其具体内容是:"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然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可以提出申请的只有财产保全。停止侵权的禁令、证据保全等申请必须在诉讼中方可提出。著作权法的这一修改,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限制,在国内应属于一种新确立的司法程序。
  应该引起广大秘书著作权人注意的是,这些程序并非是必经的司法程序,它的启动是有严格条件的。正确地把握这些条件,恰当地运用这些程序,对于制止侵权、维护秘书著作权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滥用这些程序也会给秘书著作权人自己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正确理解、掌握这些新的程序,对于保护秘书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是十分重要的,因而应引起广大秘书著作权人的高度重视。此外,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出的有关规定也值得广大秘书著作权人的广泛关注。因为,我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针对加强网络环境的版权保护问题,已作出了如下重要的规定:一是增加了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增加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三是增加了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这些规定是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而增加的,对于促进网络环境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值得广大秘书著作权人的广泛关注。
  由上述可见,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逐步修改完善,秘书著作权人上网发表文章不仅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且已经开始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了!
  思考之二:秘书著作权人应注重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点是已经开始发展成为了一种产业,因而它不仅在经济发展和贸易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且在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也包括在秘书知识产权保护的这个特殊"产业"中亦愈来愈占有重要地位了)。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化的进程,其实用性远远大于其作品或文章 (当然也包括秘书类著作或文章)的鉴赏性,开始成为了一种有收藏、流传价值的产品,无论其构思、产生、销售等各个环节与传统秘书著作的写作都有很大区别,因此仅仅用著作权法来保护秘书著作人的计算机软件显然是不够的。根据计算机软件的特点,秘书著作权要注重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至少应面临四种法律形式:
  其一,计算机软件的表达具有秘书著作的特征,而且对秘书著作权利人最直接的损害是对计算机软件的非法复制,因此用著作权法保护秘书著作人的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是最基本的法律保护;其二,根据专利法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的要求,对有关秘书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设计中的发明应予以专利法的保护,这样就不能将具有专利性质的秘书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之外;其三,秘书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己作为产品出现,正版的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应该有自己的标志名称和著作权注册,并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四,由于秘书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在于出版和发行的价值性,因而其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涉及到有关出版和发行的法律法规,因而无论是秘书部门,还是生产、发行秘书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各个部门,都应依靠著作权知识产权法律对秘书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实施综合保护。而且,由于目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技术关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而,秘书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不仅仅依据著作权法保护,而且应依据多种法律对秘书知识产权类计算机软件实施多元化保护,并使之成为当今和今后新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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