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1.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2.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2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
3.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750元。
4.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
5.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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