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公司违反劳动法,我应该得到怎样的补偿?
我是北京一合资公司的职员,现在几个问题咨询如下:
1、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上一次合同期是2007年8月9日至2008年8月8日。我2007年3月怀孕,2007年12月25日生产。公司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即2008年7月9日并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我合同续签或不续签,或者延期等问题。
2、在2007年11月26日我突然接到公司书面通知,我的合同到2007年12月25日终止,说是因在哺乳期,合同自动延期到12月25日,但不再续签。
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自己认为,从2007年8月9日至12月25日这段延期,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公司违反劳动法,我应该得到怎样的补偿?急盼回复!谢谢!
如果你的“合同期是2007年8月9日至2008年8月8日”,现在不讨论该问题的时候。若有必要建议你向当地的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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