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样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拖欠工资事件,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我们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于2006年的12月份到2007年的7月份在一家未开业的酒店参加培训学习,当时去应聘时说好每个月450元的基本工资,管吃管住。
但是酒店从3月份开始就已公司没有资金,等贷款下来再发工资,拖欠了我们4个月的工资。我们不同意就把此事告到了劳动局,没过多久,公司就给每个人开了一个字条,说是三个月左右发工资,但是现在三个月已过,公司还是以贷款没下而拖欠着。
请问,对于这样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拖欠工资事件,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我们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拿条子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一般的欠款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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