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了我利益;而拒签这份合同,并向厂方追讨经济补偿金呢,如果要追讨的话,又是如何计算的呢?
我在现在的工厂工作三年了,从进厂到现在都没有签过劳动合同。以前我们上正班时间是26天,每天为12个钟。而我的底薪为2250元,加上全勤奖100元,补贴350元,每个月实际领2700元。
现在厂方要求我们签订一份合同,每个月底薪为1445元。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正班时间为8个钟,另外每天加班两个小时,加班费1比1点五。每个星期六加班十个小时,加班费为1比2。照这样算我一个月也能拿到2705元。
象这样的一份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我可否视他为减少我的工资。损害了我利益;而拒签这份合同。并向厂方追讨经济补偿金呢?如果要追讨的话,又是如何计算的呢?
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要求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你的底薪不低于现在的水平,而不是加上加班费的工资。如果你以前的底薪是2250元,实际上公司是没有依法支付你的加班费的。咨询电话:13669862090,0769-26238090东莞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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