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将向公安局举报我占用公款,请问我这钱应还给乙公司吗?
你好,宋盛玄律师:
我于98年进入甲公司所开酒店任前厅主管,因工作需要向酒店借了13000元做为前台备用周转金(有借条),08年因甲公司与乙公司产权纠纷,甲公司被判职务侵占,9月9日法院将酒店资产执行给乙公司,但酒店内的设施设备只是由乙公司代管,10月14日我从酒店辞职带走原先向甲公司所借备用金中的8000元,余下的5000元还在酒店前台周转,现乙公司向我索要这8000元,说是这也属于9月9日法院执行给他们的资产,否则将向公安局举报我占用公款,请问我这钱应还给乙公司吗?我该怎么办
甲公司还存在吗?如存在最好还给甲公司。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