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释这个问题不是企业原因,原因是由于我生病而拒绝支付,请问:单位的解释有道理吗,我该如何办?
我在某单位工作了二十年,于今年九月份因医疗期满无法为我安排合适工作而被单位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
十几年前,单位用工资结余为全体职工建立了过渡性补充养老金(一次性注入)。单位文件规定: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令时,除企业原因离开本单位以外,不支付过渡性补充养老金。我索要这笔钱时,单位解释这个问题不是企业原因,原因是由于我生病而拒绝支付。
请问:单位的解释有道理吗?我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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