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应该是在职时怀孕,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可否要求公司赔偿?
各位律师:
我与公司于2008年10月29日合同期满,但在2008年11月9日时我到医院就诊发现怀孕40天左右(B超检查),显示应该是在职时怀孕,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可否要求公司赔偿?
凭医院的怀孕证明,要求和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至哺乳期结束;如果公司不愿意与你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赔付你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其中产假期按全额计付,孕期和哺乳期工资按相应比例支付)。另外,按照深圳中院的意见,你的合同到期日在哺乳期结束之前,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深圳邹律师,咨询电话:13760292410,非上班时间可联系QQ75776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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