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仍然需要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新劳动法的违约金的条款对08年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是否仍然需要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新劳动法的违约金的条款对08年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第1张

我于2006年5月与公司签订5年劳动合同,到2011年5月结束。按照合同约定,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需支付提前年数×月工资的违约金。
我想问问,若我08年1月1日后提出辞职,是否仍然需要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新劳动法的违约金的条款对08年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位律师回复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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