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要求其房产公司另补发票给我们,这个发票能不能成为我们将来换房算成本的依据?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老公工作的单位,公司与职工签订了一份协议,如购本集团下属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子,可以便宜几万元,但必须要求其员工工作满十年。我们购房后,拿到的发票金额是已经便宜后的总额,同时要求我老公另外写了一张借条,金额就是优惠的房款。现我老公想跳槽(没满15年),他们单位要求我们付其优惠的房款,我想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如果我们付了,可不可以要求其房产公司另补发票给我们!这个发票能不能成为我们将来换房算成本的依据?)
从现有材料看,你还真得支付这笔款补发票的可能性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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