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产假结束后又请了3个月假,这六个月公司没有支付给我一分钱,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3个月产假结束后又请了3个月假,这六个月公司没有支付给我一分钱,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第1张

我2001年3月到2007年10月在某公司工作,现在我离开公司,我有好几个问题想请各位律师看看,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
1、我进公司的时候试用期长达1年,公司的理由是因为我那时候没有拿到大专文凭(文凭是2001年12月学校签发的),我想请问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难道高中生就可以被试用一年?还有这个问题已经过去5年,估计仲裁是不会受理了,我该怎么办?
2、我进公司的时候交了500元企业基金,请问我离职的时候可否要求公司补偿这6年多的利息?
3、我2001年3月进公司,社保是2002年1月,医保是2002年9月给我购买的,公司的理由是在我结束使用期后就给我买了,但我认为《劳动法》规定员工进公司3个月就该买。这个问题我该怎么处理呢?
4、2002年3月我被调到公司出纳岗位,这个岗位基本没有休息日,每周六周日都得上班,连过年都是初4就开始上班,每年的3、4月,每天晚上还要加班,时间长短不定,早的话6、7点,最晚到过9点过。加班费每天8元,而且是加整天的才有,平时延长时间是没有加班费的。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5、2006年11月我生小孩,3个月产假结束后又请了3个月假这六个月公司没有支付给我一分钱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有在社保报销生育保险)

位律师回复


1、没有法律依据;
2、按照基金操作;
3、申请仲裁;
4、不合法;
5、如果你在社保机构领取了生育保险金,公司就不需要支付你工资;
6、不能要求补偿;
7、可以在离职后60日内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若对我的解答感到满意,请给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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