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填写《加班审请单》,否则都视为员工工作来不及完成而造成的加班处理,请问律师,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律师您好,这次想咨询一个关于劳动合同上的问题。
公司在给我们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写明加班按国家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平时加班费1.5倍,双休日2倍,国定假日3倍)。
签订合同不到一个月,现公司上层领导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对加班的员工提出:公司不主张员工加班,公司交给员工的工作必须在工作8小时内完成,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来不及完成的,需造成加班的情况,公司不予以支付产生的加班工资。如遇特殊情况要加班,需提前向上级领导审批,并填写《加班审请单》。否则都视为员工工作来不及完成而造成的加班处理。
请问律师,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员工申请加班不批准的话,准时下班就可以了。公司之后的规定,属于规章制度,如果是通过民主程序产程的话,有效。但是规定出来之前的加班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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