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原合同的到期日(2008年3月)仍然有效?
我的合同是2007年3月签署,为期一年,2008年3月到期,但公司最近统一要求合同重签,我被要求在新的合同上签字,到期日为2007年12月31日,签署日也被要求写为07年3月(与原合同一致)。但我手上原有的那份08年3月到期的合同没有上交。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原合同的到期日(2008年3月)仍然有效?
位律师回复如果新合同的签署日期写现在的真实日期,那么可以说用新合同变更了旧合同,你手里的那份劳动合同必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现在两份合同的签署日期相同,就无法分出谁先谁后了,谁把谁变更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相反证据,那么你以原合同的到期日主张自己的劳动权利是可行的。但是,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你确实与单位变更了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新合同的期限,那么就应当按新合同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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