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与公司就此交涉是否为必要的前置条件才能获得经济补偿?

另外,与公司就此交涉是否为必要的前置条件才能获得经济补偿?,第1张

各位律师:
我们公司的工资分为两大类: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基本工资含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等。各种补贴含管理岗位补贴,交通补贴,食费补贴,地域补贴等。在合同里也明确上述的工资类别和标准的。每个月发工资时都是按照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的合计进行发放的,但是计算加班工资时,公司是以基本工资为基准进行加班工资计算的。请问:1,公司这种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纠正?要求补发加班工资的时效为多长?2,如果公司的计算方法不正确,是否可以以其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和补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是从本合同签订年度开始还是从进入公司年度开始?另外与公司就此交涉是否为必要的前置条件才能获得经济补偿谢谢解答。

位律师回复


1、错误,应当按实际收入计算。
2、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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