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与公司就此交涉是否为必要的前置条件才能获得经济补偿?
各位律师:
我们公司的工资分为两大类: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基本工资含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等。各种补贴含管理岗位补贴,交通补贴,食费补贴,地域补贴等。在合同里也明确上述的工资类别和标准的。每个月发工资时都是按照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的合计进行发放的,但是计算加班工资时,公司是以基本工资为基准进行加班工资计算的。请问:1,公司这种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纠正?要求补发加班工资的时效为多长?2,如果公司的计算方法不正确,是否可以以其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和补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是从本合同签订年度开始还是从进入公司年度开始?另外,与公司就此交涉是否为必要的前置条件才能获得经济补偿?谢谢解答。
1、错误,应当按实际收入计算。
2、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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