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1.保险财产的承保范围
(1)可保财产:①衣着用品、床上用品;②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③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④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⑤由投保人代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投保人负责的上述财产。
(2)特保财产:①财产的实际价值很难确定,必须由专业鉴定人员或公估部门才能确定价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字画等;②不属于普通的家庭财产,为专业人员在家庭从事业余研究和发明创造所使用的专业仪器和设备。因不同的保险人对于保险财产的界定有不同规定,上述必须特别约定才能投保的财产也可列入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范围。
(3)不保财产:①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②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日用消费品,如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③法律规定不容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等;④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⑤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
2.保险责任的范围
(1)基本责任:①火灾;②爆炸;③雷击;④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⑤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防止灾害蔓延或施救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保险人扩展承保的保险责任:雪灾、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面突然塌陷、崖崩、雹灾、冰凌、泥石流。
(3)附加责任:附加盗窃险。
(4)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于家庭财产保险单项下所承保的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②核子辐射和污染;
③电机、电器、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④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⑤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⑥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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