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向什么部门提起仲裁和申诉请求,应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我公司本是集体所有制企业,1999年改制为股份所有制,改制时我和妻子从公司内部退养了,当时我44岁,妻子43岁,公司给我的退养费是每年1400元。但退养费只发了1999年一年,以后我再没领到过,我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起过仲裁申请,但被拒绝了。2008年7月,公司在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我们的劳动合同,后经协商,他们要求将退养费一次性买断为为650元每年,一次性支付我30年和妻子18年的退养费,而且要从我们的退养费中扣除以前交纳的养老保险。我有以下问题想向您咨询:
1、公司单方面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他们降低我们退养费的做法是否合法?
3、退养费的支付年限是否合适?
4、养老保险是否应该由我们的退养费中扣除?如果是,扣除的比例和数额应该是多少?
5、如果最后结果不能另我们满意,我们应该向什么部门提起仲裁和申诉请求?应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谢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为我解答!
单位的做法均不合法.可象劳动部门提起仲裁,如对仲裁不满意,可向法院起诉.要注意提起仲裁的时间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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