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这份通知是不是要提前三个月发出来,如是的话请问依据那一条法规?
我在茂名电白租用一商铺从事电脑销售,商铺房产权是工会持有,一直租了差不多七年,合同是一年签一次,合同期满是每年9月份,原来租金是一千块一个月, 现在工会换领导,今年9月1日突然收到通知铺位加租,每个月加一千块,就是从9月份开始每个月2000块,要不同意就要到9月20日前搬出去!请问他们这份通知是不是要提前三个月发出来,如是的话请问依据那一条法规!
位律师回复没有提前三个月的通知,原合同期满,没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视为不定期租赁,他们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通知你加租金我认为他是在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没有提前三个月的通知,要求并非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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