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应负有连带责任, 法院是否适用法律错误,我们有继续申诉的必要吗?
您好。我父亲租乖在甲方雇用司机的车上,在行驶中侧滑以致停到返程线上,于对面严重超速的乙方剧烈相撞,车上四人包括我父亲当场死亡,事故认定为甲方负主要责任,乙方负次要责任,我方无任何责任。当地法院于今年8月判定乙方无连带责任,而甲方缺席裁判,无赔偿能力,对于乙方是否有连带责任上,我想提起申诉,法院说按新交法中(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关键在于这起诉讼并非是机动车之间的诉讼,我方是否可理解为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适用于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第三条,乙方应负有连带责任。 法院是否适用法律错误,我们有继续申诉的必要吗,就此请您给我提供一些帮助,谢谢。
位律师回复不适用连带赔偿责任,按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承担!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