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到期日是2008年10月份,我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吗,如果单位应该付那么该如何计算?
律师您好:
前面说到单位以我工作失误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具体事情是:我是公司的出纳,由于失误将部分员工07年6月份的工资发错了,当时发现后立即更正了并得到了领导的原谅,但是到了7月份发工资时,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公司扣发了我半个月的工资,直到我去询问才承认只发了半个月工资,并在几天前通知我解除合同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请问:
1。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2。我的合同到期日是2008年10月份,我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吗?如果单位应该付那么该如何计算?
谢谢律师。
这还要看你是失误是不是属于: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如果不存在以上情况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请求公司支付违约金。你最好是去找当地劳动部门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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