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到期日是2008年10月份,我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吗,如果单位应该付那么该如何计算?

我的合同到期日是2008年10月份,我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吗,如果单位应该付那么该如何计算?,第1张

律师您好:
    前面说到单位以我工作失误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具体事情是:我是公司的出纳,由于失误将部分员工07年6月份的工资发错了,当时发现后立即更正了并得到了领导的原谅,但是到了7月份发工资时,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公司扣发了我半个月的工资,直到我去询问才承认只发了半个月工资,并在几天前通知我解除合同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请问:
1。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2。我的合同到期日是2008年10月份我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吗如果单位应该付那么该如何计算
    谢谢律师。

位律师回复

这还要看你是失误是不是属于: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如果不存在以上情况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请求公司支付违约金。你最好是去找当地劳动部门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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