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有没有法律依据,我们该怎么应对?
15年前我从甲某处买了一间2层房子,(后来我们加了2层,现在四层,产权证上是甲某及2层的资料)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当时甲及甲的兄弟均有在买卖契约上签字,也有中间人作证。当时买房子的潜规则就是这样可以的,由于法律知识比较淡薄,甲的老婆又不识字,所以就没有在契约上签字。当时没有及时过户,近几年一直要求甲过户,但是甲一直不愿意过户。后来我们起诉法院,法院要求我们提供他老婆给我们过户的理由?如果法院判决甲那一半的产权给我们,老婆没有签字部分不判给我们,有这样的可能性吗?有法律依据吗?甲老婆还打算以自己没有签字夫妻共同财产被卖为名打算起诉买卖契约无效。请问这样有没有法律依据?我们该怎么应对?(在镇里的房屋资料里均是我们的名字。还有当时卖来的时候还到规划局审批过加层手续,审批书上是我的名字)。
位律师回复甲的老婆那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你现在要做的是找到证据,证明甲的老婆当初也同意把房屋卖给你,尽管她没有签字,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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