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把以前因财务问题造成的帐面上的问题,重新索回吗?
我也有类似问题。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已有12年,曾行后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每次3年,于今年5月中旬合同到期,与我一样的职工有8人,单位要求合同期到的8个人之中解除1个人。经过所谓的″民主考评″最终落到我头上。我想问像我这种情况公司最高可以索赔多少?个人三保问题公司需不需要承担?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算不算是″买断″公司是否违法<劳动法>,我可以把以前因财务问题造成的帐面上的问题。重新索回吗?希望好心人尽快能帮我出出注意,不尽感激。在此谢谢了。
位律师回复你的问题不是解除了劳动合同,而是公司没有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这里有一问题应当加以注意:是否合同到期的次日即不再工作,如此后又工作了一段时间,则为公司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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