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通知过乙方可以进行改名,如果甲方提出反诉,要求乙方付违约责任成功率有多大,还需要什么证据?
甲方和乙方就买卖房屋订立了居间合同,其中约定:
1、乙方将两万元订金交给中介公司
2、甲方产权证名字可改为乙方时,乙方付清房屋尾款,
3、甲方承诺争取在2006年11月30日之前办理好由甲方名字改为乙方名字
双方没有约定交接房屋的具体日期,只有摸棱两可的承诺争取办理好改名。
2中的可改为是原文,3中的承诺争取也是原文
乙方就合同约定,认为甲方承诺在2006年11月30日之前办理好房屋由甲方改为乙方名字,造成交易不成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双倍返还订金和额外的赔偿金(合同中有约定)
现在,甲方就乙方的诉讼,提出甲方办理房产证改名需要乙方的配合,乙方必须要支付给甲方尾款,甲方才能够拿到产权证,并进行更名。在此之前,甲方不存在更名的义务。并且甲方可以举证,在中介公司的协同下向乙方多次催告,并且通知过乙方可以进行改名。
如果甲方提出反诉,要求乙方付违约责任成功率有多大,还需要什么证据?
房产过户是需要乙方协助,如乙方故意拖延致使过户不能,则不是甲方违约,是乙方违约,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单单反映在明文规定,还有的在字里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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