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彩礼是按照本地风俗,男方自愿赠送的,请问彩礼受法律保护吗,如果离婚,彩礼钱该退吗?
本人女,24岁,我与男方于2003年12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同月订婚。06年11月6日领取结婚证,07年1月17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前2人在不同的城市打工,很少接触,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只共同生活了5天,我便回了娘家。近日,男方提起离婚诉状,要求离婚,并要我退还彩礼,这些彩礼是按照本地风俗,男方自愿赠送的。请问彩礼受法律保护吗?如果离婚,彩礼钱该退吗?
位律师回复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我个人站在法律之外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你作为女方,既然没有子女抚养纠纷,又没有财产分割纠纷,最好退还其彩礼。落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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