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收得的钱拿去赌和做生意了,之后,有一个交钱的人追回了一部份,这些钱属不属于公款,构不构成犯罪?
各位律师:
我有一个朋友是公务员,其在国土局的一个国土所上班,所里没有权收取如土地使用费等,但他以国土所的名义用白条、普通收据等收取不应收取的费用并且不入账,把收得的钱拿去赌和做生意了,之后,有一个交钱的人追回了一部份,这些钱属不属于公款?构不构成犯罪?
你好: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各位律师:
我有一个朋友是公务员,其在国土局的一个国土所上班,所里没有权收取如土地使用费等,但他以国土所的名义用白条、普通收据等收取不应收取的费用并且不入账,把收得的钱拿去赌和做生意了,之后,有一个交钱的人追回了一部份,这些钱属不属于公款?构不构成犯罪?
你好: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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