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变相的将我们解雇吗,而且又不用补偿,请问作为我们员工,应该怎样维权,通过什么途径呢?
各位律师
我是在苏州园区一家企业上班的,最近因为公司效益不好,公司准备给员工放长假(至少半年以上),但公司要求我们停薪留职,这样下来,我们连最基本的工资都没有了,请问这样合理吗。万一一直市场都不好,我们是不是只有就这样停薪留职,这不是变相的将我们解雇吗,而且又不用补偿。
请问作为我们员工,应该怎样维权,通过什么途径呢,
万分感谢
您好!劳动仲裁维护权益!(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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