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现能与我解除协议吗,我该如何获取我的利益及我今后的费用应该如何向酒店单位获得赔偿呢?

单位现能与我解除协议吗,我该如何获取我的利益及我今后的费用应该如何向酒店单位获得赔偿呢?,第1张

2003年5月11日入职柳州市一家私人企业酒店工作直到2005年7月12号才第一次签定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而在签约两天后在返桂林探亲假时身体不适,在医院被确诊我得了急性淋巴白血病。从签约当月起,单位从我薪水中扣掉了保险费用122元,我去查询时只有养老保险交有54.4元,失业与医保都没买到。已上诉到仲裁本是要求帮我补齐所有保险,但现在的费用单位也只参照医保报销半年医疗期内的,而且合同即将到期啦!再者单位现在也想解除劳动协议,问我有什么要求?请问单位现能与我解除协议吗?我该如何获取我的利益及我今后的费用应该如何向酒店单位获得赔偿呢?谢谢!

位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即使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缴纳医疗保险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交纳,也不应当影响到你要求单位按照医疗保险的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权利.在协商不能时,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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