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准备跳槽,按照法律规定,我需要赔付这些违约金吗(包括培养费和违约金)?

我现在准备跳槽,按照法律规定,我需要赔付这些违约金吗(包括培养费和违约金)?,第1张

您好!
我在中科院的一家研究所工作(属于事业单位),03年9月我考上了研究所的在职研究生,在入学前应与所签定服务期协议(有签字):毕业后应至少为所服务两年,未满两年者,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退回研究生培养费。违约金标准为硕士二万元,博士三万元,研究生培养费为实际发生数。我于06年5月研究生毕业。
由于我的工作合同在05年7月到期,按照上面所提协议的说法,又续签了三年的合同(06年毕业,毕业后再工作两年),合同中注明了一点:甲乙双方应对出资招聘、培训、进修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购房补贴等)的乙方的服务期做出约定,约定另外订立。
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准备跳槽,按照法律规定,我需要赔付这些违约金吗(包括培养费和违约金)?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聘用合同就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因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发生的实际支出。支出发生后受聘人员每服务一年,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相应递减。国家和本市对递减比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那么我的这种情况,如果要赔偿违约金和培养费的话,已经超过了单位的实际支出,是否不符合规定呢

位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约定不能违反法定,如果根据该规定计算出你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小于合同约定的,你可以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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