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通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因欠我行贷款?

一、基本情况通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因欠我行贷款?,第1张

 一、基本情况
通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因欠我行贷款,我行到南通中院对其提起诉讼, 后进入执行程序。
由于农机公司另欠工程款,被南通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同时诉讼,后变更为丁如明,2000年7月5日中院以(2000)通中执民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属于农机公司所有位于通州市金沙镇建设路7号商住楼商场大厅部分面积为1009.63平方米裁定给申请人丁如明所有。
2000年8月3日经中院调解,在执行中我行和农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农机公司所有的位于通州市金沙镇建设路7号综合楼一层(裁定给丁如明剩余部分)1577.16平方米、二层办公用房等抵偿三案的执行标的。
2004年10月我行将上述抵偿的房屋委托拍卖行拍卖,2005年10月份在资产交接过程中,突然发现中原分割一层中出现面积上的严重失误,抵给丁如明的该房屋裁定书上载明的1009.63平方米多出212.199平方米。
形成面积差异的原因
1、对丁如明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房屋四址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少算10.09平方米,经测绘部门测绘,实际应为1019.72平方米。2、丁如明依照裁定书取得的门面房所对应的柱廊面积129.674平方米未予计算。3、丁如明分割房屋应分摊的公用面积72.435平方米未予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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