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能否要回公共维修基金的正式发票,如卖方通过法律向我(买方)要物业合同复印件,我可否不给?

通过法律能否要回公共维修基金的正式发票,如卖方通过法律向我(买方)要物业合同复印件,我可否不给?,第1张

在中介买了一套私产的二手房,以经签了合同,付了全额房款,已办完过户手续,并已入住,在最后物业交验时,发生纠纷,卖方不移交正式公共维修基金的正式发票,其理由是必须买方提供一份物业合同复印件,现在因卖方不移交正式公共维修基金的正式发票,所以买方不给物业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只提到买方会给卖方一份物业合同复印件,未提到移交发票的事宜,物业交验时卖方只给了一份公共维修基金的发票的复印件),请问,通过法律能否要回公共维修基金的正式发票?如卖方通过法律向我(买方)要物业合同复印件,我可否不给?

位律师回复

初次购房交过维修基金后,出卖房屋时应不存在退还其交纳的维修基金,那么也就不存在要求购二手房者重复交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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