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能否向医院要求1993年10月
尊敬的律师:
你好!
我有一事咨询。具体情况如下:
我爱人于1993年10月毕业,成为某县全民所有制中医院的全民制合同工。2002年5月--2003年1月借调至同县另一家医院,该年度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按医院要求已完全由个人负担。2003年1月回原单位工作。
于2004年2月签定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只是注明违约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并未说明金额是多少。
于2005年8月就辞职(提前10来天书面辞职)后就职于某地民营医院。而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上表明的社会养老保险是从1997年1月开始缴纳。
问:1、能否向医院要求1993年10月--1996年1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有何依据?
可以,因为你的妻子同医院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规定必须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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