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合同巳履行完毕为由不与补偿,请问,这种情行有补偿吗,如果有,应该赔多少?
我与2004年8月1日与用人单位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会同,与2005年10月31日到期(其中含3个月试用期)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续签合同,但我仍在单位继续工作,05年11月22日,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将我辞退,我找单位要求经济补偿,单位以合同巳履行完毕为由不与补偿,请问,这种情行有补偿吗?如果有,应该赔多少?如果单位不给,我又不想申请仲裁应该怎样处理(我的月工资为800元)
位律师回复你与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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