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现在我担心的是我所要求的赔偿是否依然有效?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现在我担心的是我所要求的赔偿是否依然有效?,第1张

我是2003年6月12日下午17时12分在市区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我颅骨凹陷型骨折,住院手术因治疗。截至目前颅骨依然缺损,需做颅骨修补手术,截至2005年6月1日CT检查,颅骨缺损面积大小依然和刚刚手术后的大小没变化。事故认定同等责任。不计其数的与交管部门要求处理,但时至今日,未果。原因是与我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始终回避不见。交管部门今天(2005年6月1日)gei我开除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让我到法院起诉,然而我看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最地下一行注明着:《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现在我担心的是我所要求的赔偿是否依然有效。请各位好心的律师给我已答复,还望给为好心律师给我指点迷津。万分的感谢。急切盼望!谢谢。谢谢。

位律师回复

你好:你的诉讼时效已在交通警察进行调解处理时中断,也就是说,当交通警察部门不能在调解有结果时,开出终结条结束后开始又恢复诉讼时效制度为一年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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