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第三着依此完全有理由继承财产,对于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应如何理解,究竟何种更站得住脚?
法院一般在审理第三者继承财产的问题上,大都以民法基本原则第5条作为判案依据,判第三者无权继承财产,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继承法作为特别法,应被优先适用。而继承法上明文规定被继承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以遗赠的方式处分,所以第三着依此完全有理由继承财产。对于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应如何理解?究竟何种更站得住脚?
位律师回复继承和遗赠是不同的,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就是说继承需以亲属为前提,并且法律规定有继承顺序.遗赠则不以亲属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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