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向法院起诉,有没有过了时效,如果没过时效,我应该提供哪些证据,该如何操作?
我家于1994年因拆迁安置到本村民小组的的土地上自建房屋,拆迁办统一规定每平方土地70元,而村民小组却将土地使用费以110元/每平方收取,不是本小组的拆迁户上缴的又是70元/每平方,我家因为小组里有应得土地转让费8000元,加上上缴的10000元,共计18000元,1999年我从小组领回了多缴的余款,我要求支付利息未果,请问现在向法院起诉,有没有过了时效?如果没过时效,我应该提供哪些证据?该如何操作?
位律师回复我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除非你有时效中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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