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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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一般经过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检查过的证据都是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来为当事人证明事实的,但是并不能排除有些时候会因为某些干扰因素而导致鉴定出现问题而使得最后的事实出现了偏差,此时就可以请求重新鉴定。那么,刑诉法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诉法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人民检察院实施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适用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必然要保证整个流程都不会出现瑕疵而导致最后的判决不符合公正的情况,所以只有在鉴定的环节中确实证明了其客观的效力而不用重新鉴定才能保障诉讼受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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