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退工单上明确写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根本不是职工个人自行辞职,请问,我们有理由?

因为退工单上明确写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根本不是职工个人自行辞职,请问,我们有理由?,第1张

你好,陈磊律师:
第一:我们公司原是国有企业,后公司破产解散,如果选择不与新单位签订协议的可以领取一笔经济补偿金。但是我们以前曾与原公司签订一份关于住房补贴的协议:如果辞职或被开除的话,需要退出相应比例的住房补贴。现在我们选择不与新单位签订协议,而原来的公司却要我们退出这笔住房补贴,理由是这种理顺劳动关系属于合同主体变更。
而我们认为是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因为退工单上明确写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根本不是职工个人自行辞职
请问,我们有理由?
第二:公司发布解除劳动合同计划,从发布到大家加办理离职手续仅仅半个月。我们认为他违反的提前一个月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合同。我们就此事项申请支付一个月工资,而公司认为这是双方协商的问题,不属于劳动法规定事项。我们认为他是强词夺理,但不知该如何反驳,因为他只给我们一周的时间去考虑、选择,在那种高压、恐怖的政策下我们只能在一周内决定是走是留。
谢谢!

位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 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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