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在我父处(天津)去死,因忙于工作至今未去销户,现在去销会要负什么法律问题吗?

前年在我父处(天津)去死,因忙于工作至今未去销户,现在去销会要负什么法律问题吗?,第1张

你好,关键律师:
我奶奶是无工作无医保上海户口,每月享受国家补助,前年在我父处(天津)去死。因忙于工作至今未去销户现在去销会要负什么法律问题吗

位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公司,应当具有下列要求: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做法本领;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事实上缴付的给钱;
(四)有合伙公司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合伙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能够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给钱,也能够用劳动给钱。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给钱,需要评估作价的,能够由全体合伙人商量确定,也能够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组织评估。合伙人以劳动给钱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商量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商定的给钱方式、数额和缴付时限,履行给钱义务。以非货币财产给钱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需要解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解决。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公司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给钱方式、数额和缴付时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公司的遣散与清算;
(十)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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