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要求原单位给我支付这两年的保密补偿金?
你好,谢志民律师:
原单位与我签订一份“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合同”中有一条写了(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期限为两年。
甲方同意在乙方离职后履行保密义务期间,向其支付保密费,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通过薪金10%的计算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在职或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和经济补偿费)。而我在离职后原单位出示了一份“离职证明”上写了“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入同行工作”,请问,我能否要求原单位给我支付这两年的保密补偿金?
不能要求保密费,但可以要求竞业限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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